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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部国内展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3 22:53:35点击量:

  第一条展览会是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展示发展成就、扩大宣传、树立形象、开拓市场、进行技术交流和促进经贸合作的有效途径之一。部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和参加有利于企事业发展的各类展览会。为提高部系统国内展览的质量,避免重复办展现象,使电子展览会专业化、定期化、规模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展览会,是指在国内举办并向社会开放,由国内企事业单位参加的成就展览会、商品展览会、展销会、经贸展览会、以展览或陈列方式举办的经贸洽谈会、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单位个人或少数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内部展览会。

  第四条部成立以部领导为组长,部有关司局领导参加的部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批部的年度展览计划,领导部系统的展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部展览办公室,负责展览计划的拟定、平衡、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展览会的主办单位于每年10月份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展览计划报部展览办。展览计划的内容包括:展览会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地点、规模、时间、展期、展出内容、展览实施方案等。

  第六条部展览办根据办展单位的申请计划统一审核,商有关司局后形成电子工业部国内展年度计划,报部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重要展览由展览工作领导小组报部长办公会审定。

  (一)以部名义主办的展览。此类展览是体现电子部整体形象,以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展示或成就汇报为主要内容,是部系统内层次最高的展览会。展览会的新闻发布、开幕式等活动由部领导或部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展览会的各项工作由部统一筹划和组织,星空体育也可委托有关单位承办。展览计划由部展览办根据展览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发文批复。

  (二)由有关单位主办,以部外义或部司局名义赞助的展览。此类展览是以产品或系统的展示、洽谈和交易为主要内容。展览会的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可视情况由部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开幕式可视情况由部领导或部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展览的各项工作由主办单位组织和办理。展览计划由部属展览办根据展览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发文批复。

  (三)由有关单位自行主办的展览。此类展览是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以主办单位名义招展、组织的展览。展览会的新闻发布、开幕式等活动原则上部不派人员参加。展览计划报展览办备案,部展览办将审批意见口头答复主办单位。

  (四)由国务院综合部门主办,各部委参加的全国综合性展览,参照本章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年度展览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各主办单位对业经批准的展览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故提前、推迟或停办,主办单位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展览办,要求批准变更计划。

  第十一条申请以部名义赞助的展览计划,未经部批准,主办单位不能擅自以部赞助支持的名义进行招展。若违反本办法规定,部展览办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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